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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物流公司快递业务特征及与物流业务的区别
    来源:  作者:苏州物流公司编辑  时间:2020-10-27 10:17  点击: 0  【打印此页】 【返回上一页】  【关闭
      修订后的《邮政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业务的本质是完成物品由甲地到乙地的流动。这和物流业务十分相似。物流在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中定义是“物品从供应地到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仅就物品流动这一现象来看快递业务往往和物流业务相混淆。这造成有的快递企业自以为是经营物流业务而可不申请经营许可;这也给邮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如何认定快递企业的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准确把握快递业务的特征十分必要。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
      苏州物流公司快递业务特征及与物流业务的区别,把握快递业务的特征必须以《邮政法》有关条款为依据。
     
      《邮政法》第九章对快递的定义是:“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的定义是:“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因此,可以归纳快递业务有以下基本特征:
     
      1、递送物品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
     
      (1)封装的物品。快递业务是对封装物品的递送。封装的物品在快递业务中称之为“件”,并以“件”为计量和计价以及物品流动的基础单位。一个或以上相同或不同物品封装后只作为一件快件。据了解,物流业务中一般不特别要求物品封装,可以以运输工具例如“车”或以物品重量或体积为计量和计价单位。快递业务对递送物品的封装要求明显区别于物流业务。
     
      (2)署有名址的物品。快递业务是对有名址物品的递送。由于快递业务以“件”为物品流动的基础单位,因此封装后的物品即“件”署有名址是快递业务的基本要求。收件人名址明确了物品的目的地及接收者,寄件人名址明确了物品的收寄地及寄件人,这“件”物品的流向就得以确定。所以,名址信息是经营快递业务的基础。
     
      (3)有重量、体积限制的物品。快递业务是对有重量、体积限制物品的递送。快递递送物品主要是信件、包裹、印刷品。信件和印刷品统称信函,以纸质物品为主。《邮政法》第五十六条“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快递经营中很少有大重量、大体积的信函发生。包裹涉及面广,因此《邮政法》对包裹重量、体积有明确规定:“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邮政法》的这些规定界定了快件的重量、体积的范围。
     
      苏州物流公司快递业务特征及与物流业务的区别,递送物品的特定性实际上是快件的特定性,回答了什么是快件这个问题。从快件的实物形态上来看“快件”和“邮件”完全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由快递企业完成寄递,后者由邮政企业完成寄递。由此可见将快件业务纳入《邮政法》的调整和规范范围是完全正确、合理的。
     
      2、寄递方式的独特性
     
      快递业务的寄递活动是邮政业独有的一种服务方式,特指邮政从业者传送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这种服务方式的一个特点是便利性,它要求无论是寄或递都要贴近客户,为客户提供最方便的服务。快递业务对递送物品的特定要求,也使快递的寄递活动具备了高度的渗透性。一件封装后署有名址且重量、体积在规定范围的物品,可以根据需要“流”向任何地方,实现快递“门到门,桌到桌,手到手”的服务。寄递活动的独特性是运输、托运、交运等方式不具备的。
     
      3、寄递过程的时效性。
     
      《邮政法》在解释快递定义时强调了“快速完成”,足见时效性在快递业务中的作用。寄递过程的时效性体现了物品流动的速度,满足了客户对时间的需要。为此,《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专列了一项“彻底延误时限”。达到“彻底延误时限”标准视递送物品为丢失,物品丢失即可依法获得赔偿。快递业务对时效性的高度追求既是这项业务的价值所在,也是这项业务的重要特征。
     
      4、寄递组织的网络性。
     
      完成甲地收寄至乙地投递的一件快件一般需经历收寄(揽收)、处理(分拨)、运输、投递(派送)等环节。上述环节必须统一调度、上下衔接、协作配合,才能完成快件由收寄地到投递地的有序流动,最终到达收件人手中。快递业务各环节的有机组合、节点配置、合理分工、节律运作实际上是快递服务网络性的重要体现。快递服务组织的网络随着快件经营范围的扩大而同步扩大,不可或缺。快递业务的完成高度依赖快递网络是这项业务的重要特征。
     
      快递业务上述四条特征中,递送物品即快件的特定性和寄递方式的独特性是核心特征,寄递过程的时效性、和服务组织的网络性则为一般特征。核心特征是判断快递业务的主要依据,一般特征是判断快递业务的参考依据(或称补充依据)。如果一个企业递送物品是封装的、署有名址的、且重量、体积在规定范围内,且采用寄递这种服务方式就可以基本认定这个企业涉足了快递业务。
     
      有时快递业务和快运业务需加以区别。为满足快递业务的时效性,快运是快递业务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当这一环节由快递服务组织委托一个运输企业承担时,对运输企业而言是快运业务而不是快递业务,前提条件是“受快递服务组织委托”。离开这一前提条件运输企业涉足快件运输便是涉足快递业务。
     
      根据以上分析,快递业务是“物品从供应地到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满足物流业务的一般特点。但《邮政法》对快递业务递送的物品有特别规定,可以认为快递业务是一种特殊的物流业务。经营一般物流业务可不申请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须依法申请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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